|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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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2 19:51 文章来源:局对外贸易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
一、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求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求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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