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荣文平同志在全市宣传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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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6 15:35 文章来源:松滋市商务局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同志们:
新颁布修订后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即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天,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新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充分说明市政府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高度重视,说明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背景,增强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从全国情况来看,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以猪肉为主。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放心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到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行为不够规范,既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也有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强执法的同时,对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修改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从我市的情况看,生猪屠宰管理逐年加强,特别是近三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工作措施和力度,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松政办发[2006]59号),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市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开展了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市商务局组织开展了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等活动,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两批对14个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检查、验收、确认和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新江口城区松惠肉业公司生猪机械化屠宰项目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投产;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受到省、荆州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在全省有名,在荆州领先。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工作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生猪定点屠宰目标,从法律上说,这个乡镇的生猪产品都是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是大多数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设备设施简陋,防疫环保条件有待改善;三是部分乡镇没有严格按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场,有的屠宰场检疫检验工作流于形式;四是多数乡镇都还存在私屠滥宰情况。今年,松滋被列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和全省生猪大市,新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我市生猪产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把握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落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责任。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强化了责任意识,特别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这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
1、新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充分说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政府行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服务服从于工作大局,加强协调配合,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2、新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商务部门的责任。明确规定商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商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3、新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我在这里进一步强调一下: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历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检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卫生部门负责完善进货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4、新条例加强了定点屠宰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是增加了定点屠宰场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出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如实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二是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条例增加规定的行为规范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三是条例进一步加在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是: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对屠宰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退出机制。
三、狠抓修订条例的贯彻落实,促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
1、加强新条例的学习。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特别是直接从事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今天的会议既是动员会,也是培训会,希望同志们认真听会,准确把握新条例的主要特点及对工作的新要求。会后,各乡镇、有关部门还要组织专题学习,要结合工作实际来学习,明确实际工作与新条例要求还有哪些差距,要做好哪些工作才能达到新条例的新要求。
2、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一是媒体宣传。电视台、报社、网络等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今天会议情况,并以此为契机,在报纸上刊登新条例全文,在电视上打游动字幕,在有关网站上宣传新条例及配套规章。二是在集贸市场、屠宰场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拉横幅宣传。新江口城区不得少于4条,每个乡镇不得少于2条。三是重点宣传。屠宰管理工作人员要深入屠宰场、集贸市场、生猪养殖大户等重点部位作面对面宣传,分发宣传资料,讲解主要精神。总之,要通过多种形式,迅速在全市掀起宣传贯彻新条例的高潮。
3、认真做好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屠宰场建设与管理,充分做好迎检准备。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这就要求市政府已授牌确认的15家生猪定点屠宰场要在半年内完成整改,达到要求后,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工作量是很大的,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早动手,确保完成任务。市政府将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办检查,迎接荆州市政府验收。新江口城区松惠肉业公司机械化屠宰场还要按照县城以上地区必须达到星级以上屠宰场的要求,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力争在半年内达到星级以上要求,迎接省级验收。
二是严格执行屠宰场设置规划。一个乡镇只能设置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这是硬性规定。我在这里再次强调:对少数乡镇违规设置多个屠宰场的要立即纠正,坚决取缔;斯家场镇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任务,到期完不成任务,请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屠宰全过程监管。去年9月底,市屠宰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的通知》,这是一个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加强几大制度建设,实现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对生猪从进屠宰场到销售每一个环节都规定得非常具体,请大家认真落实。
四是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一票制”。今年,市政府再次对生猪屠宰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较好地解决了屠工工资过低及屠宰行业服务费用不足等问题。有关乡镇要坚决纠正对屠宰场或肉食经营户搞税费承包的违规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确保国家税费不流失。
五是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对无“两章”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并对经营者依法处罚;定点屠宰场在未实现机械化屠宰、达不到冷链运输条件或未取得星级屠宰场资格之前,其加工的肉品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销售,违者按不合格肉品予以处罚;对用肉大户使用无“两章”肉品或者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肉品,依法没收,并实施相应处罚。
同志们,宣传贯彻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坚定信心,再鼓干劲,再加措施,推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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